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浪越指壓 | ||||||
課程內容與法源依據 | ||||||
民國91 | 教育部規劃完成「高級職業學校課程綱要草案」 | |||||
民國93 | 教育部修正「高級職業學校群科課程暫行綱要」 | |||||
民國9408 | 臺北市教育局公佈職業學校家政群 美容科 專業課程 | |||||
民國95 | 臺北市教育局職業學校家政群 美容科 | |||||
專業課程 指壓實務 資料彙編 正式實施 | ||||||
民國971031 | 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9號解釋違憲, | |||||
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。 | ||||||
民國1000201 |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| |||||
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7951 號令修正公布 | ||||||
民國1001031 | 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9號生效, | |||||
全面開放按摩專業。 | ||||||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| ||||||
公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02 日 | ||||||
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(第十二次修正) | ||||||
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7951 號令修正 | ||||||
公布第 2~4、6、16、17、20、23、31、32、38、 | ||||||
46、48、50~53、 56、58、 | ||||||
64、76、77、81、95、98、106 條條文; | ||||||
增訂第 30-1、38- 1、46-1、52-1、52-2、60-1、69-1 條條文; | ||||||
並自公布日施行; | ||||||
但第 60-1 條第 2 項及第 64 條第 3 項條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| ||||||
第 32 條 | ||||||
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, | ||||||
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; | ||||||
其獎助辦法,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。 | ||||||
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 | ||||||
大專校院開辦按摩、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, | ||||||
並應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。 | ||||||
前二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, | ||||||
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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